第一條
- 本酒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以及與此相關的合同,均按照本條款的規定執行,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按照法令等(是指法令或基於法令的東西。以下相同。)或一般既定的習慣執行。
-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本酒店可根據旅館業法 (1948年法律138號) 第4條之2第1項的規定,向欲入住的客人尋求協助。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
想要住宿的人,可以要求本酒店說明如果本酒店根據前條不同意簽訂住宿合同的理由。
客人可以要求酒店說明根據前條解除住宿合同的理由。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內,請遵守本酒店制定的酒店內張貼的使用規則。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時,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給住客造成損失時,應賠償損失。但是,如果不是由於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在此限。
當飯店無法向客人提供合約規定的客房時,飯店將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客人在其他地方入住類似的住宿。
住宿客人帶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只要本酒店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即使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本酒店也不承擔責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酒店都是出租場所,並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是,在管理停車場時,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損害時,將由其負責賠償。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使本酒店遭受損失時,該住宿客人要向本酒店賠償損失。
為了對本酒店進行監查、調查,對於委托本酒店管理或租赁本酒店的人,可能會提供住宿卡上記載的住宿客人的個人信息。客人同意提供這些個人信息。
如有違反本條款的行為,萬一發生糾紛時,無論其住所如何,均應同意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由於天災地變及其他本酒店無責任的理由,本酒店全部或部分消失或破損而無法使用時,住宿合同自然終止。
客人與酒店之間的住宿合同應受日本法律支配,並根據日本法律進行解釋。
若住宿条款(简体中文)以多種語言書寫,且各住宿条款(简体中文)中的描述有任何不一致、差異、矛盾或其他差異,則以日文書寫的住宿条款(简体中文)的內容為準。
附表1住宿費用等的明細(與第2條第1款及第12條第1款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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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基本住宿費根據本酒店出示的價格表。
附表2違約金 (與第六條第二款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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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是罰款與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備註2.如果合同天數縮短,則無論縮短天數如何,都將收取一天 (第一天) 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