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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简体中文)(A)

適用範圍

第一條

  • 本酒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以及與此相關的合同,均按照本條款的規定執行,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按照法令等(是指法令或基於法令的東西。以下相同。)或一般既定的習慣執行。
  •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住宿合同的申請

第二條

  • 想在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請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項。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 住宿費用(原則上根據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
    •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繼續住宿時,本酒店在提出申請時,將作為新的住宿合同申請處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條

  •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另外,本酒店未同意時,住宿合同不成立。
  • 本酒店根據前項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可能會要求支付以住宿期間的住宿費為限的預約金。
  • 預約金首先充當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符合第6條規定的情況時充當同條的違約金,發生符合第18條規定的事態時,繼違約金之後充當賠償金的順序,如果有余額,則在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返還。
  • 本酒店,在網站等顯示錯誤的住宿費用,或者通過電話告知錯誤的住宿費用,基於該住宿費用,提出住宿合同的預約申請,本酒店同意的情況下,如果該費用與本酒店通常的住宿費用相比是明顯低廉的費用時,該費用以及住宿合同的預約申請的承諾,基於該申請的住宿合同將作為民法95條規定的“錯誤引起的法律行為”而被通知取消。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住宿合同預約的人收到該通知後,該住宿合同及住宿合同的預約申請將被取消。

無需支付定金的特別約定

第四條

  • 與前條第2項的規定無關,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後,有時會接受不需要支付同項預約金的特別約定。
  •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請時,如果本酒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預約金,以及沒有指定該預約金的支付日期,則按照前項特別約定處理。

尋求在設施的感染防止對策方面的合作

第四條之二

本酒店可根據旅館業法 (1948年法律138號) 第4條之2第1項的規定,向欲入住的客人尋求協助。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第五條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

  • 住宿申請不依據本條款時。
  • 當飯店已訂滿且沒有客房時。
  • 認為欲住宿的人,關於住宿,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的;。
  • 想要住宿的人,被認為符合下列 (1) 至 (3) 時。
    • 關於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號) 第2條第2號中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稱為“歹徒”。)、同法第2條第6號中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以下稱為“黑幫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是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 法人中有相當於暴力團夥成員的人員
  • 欲住宿的人,有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顯著睏擾的言行時。
  • 欲住宿者為旅館業法第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以下稱為“特定感染癥患者等”。)時。
  • 關於住宿實施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時(欲住宿的人根據推進消除以殘疾為理由的差別的相關法律(2013年法律65號。以下稱為“消除殘疾人歧視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的情況除外。)。
  • 欲住宿的人,對本旅館重復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五條之六所規定的因實施負擔過重,可能顯著妨礙向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關服務的要求的。
  • 認為欲入住的人,過去在SNS等上對本酒店或本酒店的職員進行誹謗、中傷、威脅或以惹火為目的的投稿等,有妨礙本酒店的運營或損害本酒店及本酒店集團的信譽及品牌的行為時。
  •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理由而不能住宿時。
  • 符合都道府縣條例特別規定情形的。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的說明

第五條之二

想要住宿的人,可以要求本酒店說明如果本酒店根據前條不同意簽訂住宿合同的理由。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六條

  •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 本酒店因應歸責於住宿客人的事由而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時(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酒店指定預約金的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時,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除外。),根據附表第2所示,收取違約金。但是,本酒店在接受第4條第1項的特別約定時,僅限於在接受該特別約定時,本酒店向住宿客人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
  • 在本酒店,如果住宿客人沒有聯係,到了住宿當天的預定到達時間還沒有到達的話,該住宿合同將被視為住宿客人解除。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權

第七條

  •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會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關於住宿,被認為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被認為有該行為時。
    • 住宿客人被認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情形。
      •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是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
      • 法人中有相當於暴力團夥成員的人員
    • 住宿客人有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顯著睏擾的言行時。
    • 住宿客人為特定感染癥患者等時。
    • 關於住宿實施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時(住宿客人根據消除殘疾人差別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的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的情況除外。)。
    • 住宿客人對本飯店重復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五條之六所規定的因實施負擔過重,可能顯著妨礙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關服務的要求時。
    • 住宿客人,在SNS等上對本酒店或本酒店的職員進行誹謗、中傷、威脅、或以惹火為目的的投稿等,有妨礙本酒店的運營、或有損害本酒店及本酒店集團的信譽及品牌的行為時,或被認為過去有同樣行為時。
    •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 將寵物帶入室內(但是殘疾人輔助犬除外。)。
    • 使用申請人數以上時。
    • 登記為住宿客人以外的人進入房間及住宿時。
    • 符合都道府縣條例特別規定情形的。
    • 在寢室睡覺吸煙,對消防用設備等惡作劇,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限於火災預防上必要的東西。)時。
    • 在指定付款日期未付款(此時,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等,適用16條第2項。)。
  • 本酒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將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解除住宿合同的說明

第七條之2

客人可以要求酒店說明根據前條解除住宿合同的理由。

住宿登記

第八條

  • 住宿客人在住宿當天,請在本酒店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 客人的姓名、地阯及聯係方式。
    • 在日本國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應當提交國籍、護照號和護照的復印件。
    •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住宿客人欲通過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的方法支付12條規定的費用時,請事先在前項登記時出示。

客房入住時間

第九條

  • 賓客可入住飯店客房的時間是從飯店規定的入住時間到退房時間。
  • 儘管有前款規定,飯店可能會允許客人在同一款規定的時間以外佔用客房。在這種情況下,飯店將收取規定的額外費用。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內,請遵守本酒店制定的酒店內張貼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1條

  • 飯店主要設施的開放時間詳細資訊將在提供的小冊子、張貼在各個位置的通知以及客房內提供的服務說明中提供。
  • 前項的時間在必要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那種情況下,會用適當的方法通知您。

支付費用

第12條

  • 住宿者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詳細內容按附表1所示。
  • 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請以貨幣或本酒店認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到達時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時,在前臺進行。
  • 如果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而客人在提供後自願不入住酒店,則仍需向客人收取住宿費用。

本酒店的責任

第13條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時,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給住客造成損失時,應賠償損失。但是,如果不是由於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在此限。

當我們無法提供合約規定的客房時

第14條

當飯店無法向客人提供合約規定的客房時,飯店將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客人在其他地方入住類似的住宿。

寄存物等的處理

第15條

住宿客人帶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只要本酒店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即使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本酒店也不承擔責任。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

第16條

  •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在住宿前到達本酒店時,僅在到達前本酒店了解的情況下負責保管,住宿客人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前臺。
  • 在客人退房後,如果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被遺忘在本酒店,在查明其所有者時,本酒店應向其所有者請求指示。但是,如果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無法確定所有者,我們將保存7天,包括發現日期,然後將貴重物品送到最近的警察局,並處理其他物品(關於飲食、雜誌、報紙,當天處理。)。

停車責任

第17條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酒店都是出租場所,並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是,在管理停車場時,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損害時,將由其負責賠償。

客人的責任

第18條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使本酒店遭受損失時,該住宿客人要向本酒店賠償損失。

其他

第19條

為了對本酒店進行監查、調查,對於委托本酒店管理或租赁本酒店的人,可能會提供住宿卡上記載的住宿客人的個人信息。客人同意提供這些個人信息。

第20條

如有違反本條款的行為,萬一發生糾紛時,無論其住所如何,均應同意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21條

由於天災地變及其他本酒店無責任的理由,本酒店全部或部分消失或破損而無法使用時,住宿合同自然終止。

第22條

客人與酒店之間的住宿合同應受日本法律支配,並根據日本法律進行解釋。

第23條

若住宿条款(简体中文)以多種語言書寫,且各住宿条款(简体中文)中的描述有任何不一致、差異、矛盾或其他差異,則以日文書寫的住宿条款(简体中文)的內容為準。

附表1住宿費用等的明細(與第2條第1款及第12條第1款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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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目
住宿者
應支付的
總額
住宿費用
① 基本住宿費 (房費或房費+餐飲費)
額外費用
② 餐飲費及其他使用費
稅金
③ 消費稅和地方稅

備註1.基本住宿費根據本酒店出示的價格表。

附表2違約金 (與第六條第二款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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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合同的通知
接受的日子
合同人數
不過夜
當天
前一天
7天前
一般
最多14人
100%
80%
20%
-
團體
15人以上
100%
100%
50%
10%

備註1.%是罰款與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備註2.如果合同天數縮短,則無論縮短天數如何,都將收取一天 (第一天) 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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