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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D)

适用范围

第1条

  • 凤凰Seagaia海滨度假酒店(以下简称“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条款及相关协议均以本条款的规定为准,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应遵守法律法规或普遍接受的惯例。
  •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 想在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住宿费用(原则上根据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在提出申请时,将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项的申请时成立。但是,证明本酒店没有同意的情况不在此限。
  •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以住宿期间 (超过3天时为3天) 的基本住宿费为限,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
  • 申请金首先充当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事态时,按照先违约金后赔偿金的顺序充当,如有余额,则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返还。
  •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与第2项的申请金相同的金额,住宿合同将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无需支付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第4条

  • 与前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有时会答应不需要支付同项的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以及没有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则按照前项特别约定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 住宿申请不依据本条款时。
  • 当酒店已订满且没有客房时。
  • 认为欲住宿者,关于住宿,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的;。
  • 欲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者时。
  • 关于住宿,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时。
  •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时。
  • 当寻求住宿的客人被认为处于醉酒状态或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的情况,或客人的行为对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时(根据Miyazaki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本酒店在因应归责于住宿客人的事由而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时,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按附表第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酒店在接受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仅限于本酒店向住宿客人告知在接受该特别约定时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时。
  • 住宿客人未与本酒店联系而在住宿当天下午8时 (如果事先明示了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 仍未到达时,视为该住宿合同被住宿客人解除。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关于住宿,被认为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被认为有该行为时。
    • 住宿客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 关于住宿,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时。
    •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 住宿客人因醉酒等行为对其他客人造成滋扰时,或住宿客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其他客人的行为时(Miyazaki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9条规定)。
    • 在寝室睡觉吸烟,对消防用设备等恶作剧,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 (仅限于火灾预防上必要的物品) 时。
  •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 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请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及职业
    • 对于外国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 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住宿客人欲通过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法支付12条规定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时出示。

客房入住时间

第9条

  • 客人可从下午 2 点至次日上午 11 点使用酒店的客房。但是,如果是连续住宿,客人可以全天使用酒店,但抵达当天和离开当天除外。
  • 尽管有上段规定,酒店保留在该段规定的时间之外提供客房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将收取额外费用。
    • 上午11时以后退房
    • 如果您在下午 2 点前办理入住手续

遵守使用规定

第10条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请遵守本酒店制定的酒店内张贴的使用规则,以及其他酒店规定的规定。

营业时间

第11条

  • 本酒店的营业时间如下所示,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通过配备的小册子、各处的布告等进行介绍。
    前台・收银台等服务时间:
    • 没有门禁
    • 前台服务:24小时
    • 交换服务—24小时
  • 前项的时间在必要不得已的情况下,有时会临时变更。那种情况下,会用适当的方法通知您。

支付费用

第12条

  •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按附表1所示。
  • 前项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请用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住客出发时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时,在前台进行。
  • 如果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而客人在酒店提供后自愿不入住酒店,则酒店仍将向客人收取住宿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时,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给住客造成损失时,应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 本酒店作为符合消防法令的酒店,显示了证明住宿设施的防火安全性的防火基准适合证。

无法提供合同约定客房时的处理

第14条

  • 当酒店无法向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客房时,酒店将尽可能在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客人安排其他地方同等标准的住宿。
  •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酒店仍无法为客人安排其他住宿时,本酒店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合同费用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将用于抵扣损失金额。但是,如果因超出本酒店控制范围的事由而无法提供客房,则本酒店不支付补偿金。

寄存物等的处理

第15条

  •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对该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关于现金及贵重物品,如果本酒店要求明示其种类及价额,而住宿客人没有这样做的话,本酒店以30万日元为限赔偿损失。
  • 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产生损失、毁损等损失时,本酒店将赔偿损失。但是,住宿客人没有事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本酒店以10万日元为限赔偿损失。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第16条

  •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时,仅在到达前本酒店了解的情况下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前台。
  • 住宿客人退房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遗忘在本酒店时,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无法查明所有者时,包括发现日在内保管7天,之后送到最近的警察署。
  • 在前2项的情况下,关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以前条第1项的规定为准,在前项的情况下以同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
  • 除前条及前3项规定外,关于住宿客人的寄存物处理、随身行李及携带品的保管等细节,本酒店另行规定寄存品规定。

停车责任

第17条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都是出租场所,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管理停车场时,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时,将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使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要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计算机通信免责声明

第19条

使用本酒店内的电脑通信时,由客人自行负责。在使用电脑通讯的过程中,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造成使用者的任何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另外,由于本酒店在使用电脑通信时认为不合适的行为,给本酒店及第三者造成损失时,需要赔偿损失。

正文

第20条

这些规定以日语和英语两种语言编写,但如果两种文本之间有任何差异或不一致之处,则以日语文本为准。

管辖和准据法

第21条

关于本规定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由本酒店所在地的日本法院根据日本法律进行解决。

附表1住宿费用等的计算方法(与第2条第1款及第12条第1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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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消费税
住宿者
应支付的
总额
住宿费用 (1)
① 基本住宿费 (房费)
(2) 服务费 ( (1) ×10%)
③ 消费税率
( (1) + (2) )
住宿费用 (2)
④ 餐饮费及其他使用费用
(5) 服务费 ( (4) ×10%)
⑥ 消费税率
( (4) + (5) )

备注客房服务、迷你酒吧和收费广播将计入 (1) 的基本住宿费中。
③ 和 (6) 没有免税点。 如果税法进行修订,则适用修订后的规定。

附表2违约金 (与第六条第二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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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夜
当天
前一天
7天前
单卡团体
1~14名
100%
100%
10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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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夜
当天
前一天
14天到2天前
30-15天前
60天至31天前
90天至61天前
团体
总计10间~29间
100%
100%
50%
-
-
-
-
团体
总计30间~99间
100%
100%
100%
80%
50%
30%
20%
团体
总计100间以上
100%
100%
100%
100%
70%
50%
30%
(注)
  • %是罚金与基本住宿费 (含消费税) 的比率。
  • 团体客人 (10个房间以上),在另行签订住宿合同的基础上明确约定违约金合同时,以该合同为准。
【出租保险箱规定 (前台出租保险箱) 】
  • 本规定的范围
    住宿者使用保险箱时,适用本规定。
  • 保险箱租赁合同的性质
    保险箱租赁合同的性质,是对本酒店指定的特定保险箱 (以下称“保险箱”) 的使用借贷,并不是对使用保险箱的住宿者 (以下称“客人”) 希望收纳在保险箱中的物品进行保管。另外,本酒店对于保险箱内的储藏物的任何损害概不负责。
  • 使用期限
    保险箱的使用期限为客人登记住宿后申请使用保险箱时起至退房时止。
  • 收纳品范围
    请勿将下列物品收纳于保险箱。
    • 动物、鸟类
    • 火药。挥发油及其他易燃品
    • 发臭的东西
    • 超出常识量的东西
    • 依法不允许携带的枪炮、刀剑、兴奋剂类
  • 保险箱的密码
    保险箱是利用申请使用保险箱的客人在保险箱使用证上登记的密码使用,密码由使用者自行管理。
  • 保险箱的开闭
    • 租赁保险箱的开闭由客人持“租赁保险箱使用证”向本酒店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后进行。
    • 请在本酒店规定的场所申请存放物品。
  • 忘记/更改PIN
    • 忘记密码的情况下,请向本酒店的工作人员申请。届时,保险箱的开闭可能会由本酒店的工作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开锁。
    • 因某种理由变更密码时,请向本酒店的工作人员申请。能通过规定的手续变更。另外,这种情况下本酒店可以变更保险箱的划分。
  • 让出
    • 使用期限届满时,或者不需要使用保险箱时,客人会立即将保险箱交给本酒店。
    • 如果客人没有交出保险箱就离开酒店,且在7天后仍未交出保险箱,酒店有权以酒店认为合理的方式打开保险箱,并单独管理储存物,或以任何方式以任何价格出售,视客人放弃其所有权,如果难以出售,则将其遗弃,客人对酒店的处理不提出任何异议。
    • 前项的处理所需费用 (打开保险箱时要求公证人及其他人员在场时,包括该费用) 由使用者负担。
  • 出租保险箱的修缮
    因出租保险箱的修缮及其他不得已的事情,本酒店要求交出出租保险箱或变更区划时,请客人立即回应。
  • 紧急措施
    根据法令规定被要求开闭保险箱时,或者发生火灾或存放物品对本酒店造成损害等紧急情况时,本酒店可以以本酒店认为合适的方法打开保险箱,并采取最好最适当的措施。因此给客人造成的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
  • 损害赔偿
    • 因火灾、地震或其他非本酒店责任的原因,不能打开保险箱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这些原因造成的储藏品的丢失、变质等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
    • 因收纳客人而使本酒店或第三者受到损害时,客人必须赔偿损失。
    • 由于密码的盗用以及客人的误用以及其他非本酒店责任的原因,不能打开保险箱而产生的损失以及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储藏品的丢失、变质等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
  • 原文
    这些规定以日语和英语两种语言编写,但如果两种文本之间有任何差异或不一致之处,则以日语文本为准。
  • 管辖及准据法
    关于本规定产生的一切争议,由本酒店所在地的日本法院根据日本法律进行解决。
【寄存品规定】
  • 适用的
    根据住宿条款第16条第4款的规定,本酒店仅接受入住本酒店的客人的物品、行李等的保管,并遵守该条款的规定。
  • 寄存期间
    • 寄存期间是从本酒店寄存寄存品之日起到领取指定日为止。
    • 领取指定日,仅限从本酒店寄存之日起30天以内。
    • 没有指定领取日的情况下,寄存期间是从寄存日起30天。
  • 寄存品
    现金、宝石、贵重物品、危险物品、容易腐烂或破损的物品、动植物、易受虫害的羊毛、毛皮制品等无法寄存。
  • 领取人
    寄存物品的领取人为寄存人本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
  • 领取人确认
    领取人本人或经授权的第三方在领取寄存物品时,请向本酒店工作人员出示寄存凭证。 如领取人为寄存委托人所指定的第三方,可无需出示寄存凭证,但酒店可能要求其出示能够证明其为合法领取人的相关证件。 工作人员将以谨慎态度核实领取人的身份后返还寄存物品。在此情况下,本酒店对该寄存物品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 损害赔偿
    • 由于一般不可抗力的事由导致寄存物品的丢失、毁损、变质或其他损害,本酒店不承担责任。
    • 因寄存物品的毁损、变质或其他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而使本酒店或第三者受到损害时,请赔偿损失。
  • 寄存品处理
    • 寄存期间结束后7天内未收到寄存物品时,本酒店将对寄存物品进行其他常规管理,根据一般认为合适的方法、时间、价格等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有困难的情况下,本酒店可以废弃该寄存品。
    • 前项处理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处理所得的价款可以充当处理费用。
  • 紧急措施
    发生以下情况时,本酒店可采取临机措施。
    • 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被要求打开寄存品的。
    • 被认定为火灾、寄存品异常或其他紧急情况时。
  • 原文
    这些规定以日语和英语两种语言编写,但如果两种文本之间有任何差异或不一致之处,则以日语文本为准。
  • 管辖及准据法
    关于本规定产生的一切争议,由本酒店所在地的日本法院根据日本法律进行解决。
[客房保险箱]
  • 本条款的范围
    客人使用客房内提供的保险箱(以下简称“保险箱”)时,适用本规定。
  • 租赁保险箱使用合同的性质
    租赁保险箱使用合同的性质是使用借贷,而不是关于希望收纳在租赁保险箱中的物品的寄存合同。因此,对于使用保险箱的住客 (以下称“客人”) 存放在保险箱内的物品,本酒店不承担保管责任,对于该物品内容的丢失、损害、变动等也概不负责。
  • 使用期限
    保险箱的使用期限为客人登记住宿时至退房时为止。
  • 收纳品范围
    请勿将下列物品收纳于保险箱。
    • 动物、鸟类
    • 火药。挥发油及其他易燃品
    • 发臭的东西
    • 超出常识量的东西
    • 依法不允许携带的枪炮、刀剑、兴奋剂类
  • 紧急措施
    根据法令规定被要求开闭保险箱时,或者发生火灾或存放物品对本酒店造成损害等紧急情况时,本酒店可以以本酒店认为合适的方法打开保险箱,并采取最好最适当的措施。因此给客人造成的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
  • 损害赔偿
    • 对于因火灾、地震、密码盗用及客人的误用及其他非本酒店责任的事由导致的不能打开保险箱而产生的损失及因这些事由引起的储藏品的丢失、变质等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
    • 因收纳客人而使本酒店或第三者受到损害时,客人必须赔偿损失。
  • 原文
    这些规定以日语和英语两种语言编写,但如果两种文本之间有任何差异或不一致之处,则以日语文本为准。
  • 管辖及准据法
    关于本规定产生的一切争议,由本酒店所在地的日本法院根据日本法律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