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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E)

适用范围

第1条

  • Seagaia森林公寓/ Seagaia森林别墅(以下简称“本设施”)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条款及相关合同,受本条款约束,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受法律、法规或普遍接受的惯例约束。
  • 本设施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 想要在本设施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设施提出以下事项。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住宿费用(原则上根据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
    • 其他本设施认为必要的事项
  •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继续住宿时,本设施在提出申请时将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 住宿合同在本设施接受前项的申请时成立。但是,证明本设施没有同意的情况不在此限。
  •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以住宿期间 (超过3天时为3天) 的基本住宿费为限,请在本设施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设施规定的申请金。
  • 申请金首先充当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事态时,按照先违约金后赔偿金的顺序充当,如有余额,则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返还。
  •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在本设施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与第2项的申请金相同的金额,住宿合同将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设施将那个意思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无需支付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第4条

  • 与前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本设施有时会接受合同成立后无需支付同项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本设施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及未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按照前项特别约定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设施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 住宿申请不适用本条款时。
  • 当酒店已订满且没有客房时。
  • 认为欲住宿者,关于住宿,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的;。
  • 欲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者时。
  • 关于住宿,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时。
  •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时。
  • 当寻求住宿的客人被认为处于醉酒状态或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的情况,或客人的行为对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时(根据Miyazaki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设施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因可归责于本设施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设施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时,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按附表第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在本设施符合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仅限于本设施向住宿客人告知在符合该特别约定时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时。
  • 若住宿客人未与本设施取得联络,至住宿当日下午8时 (若事先明示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 仍未到达时,视为该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本设施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 本设施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关于住宿,被认为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被认为有该行为时。
    • 住宿客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 关于住宿,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时。
    •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 住宿客人因醉酒等行为对其他客人造成滋扰时,或住宿客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其他客人的行为时(Miyazaki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9条规定)。
    • 在寝室睡觉吸烟,对消防用设备等恶作剧,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 (仅限于火灾预防上必要的物品) 时。
  • 本设施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 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请在本设施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及职业
    • 对于外国人,护照的出示
    • 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 其他本设施认为必要的事项
  • 住宿客人欲使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法支付12条规定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时出示。

客房入住时间

第9条

  • 本设施的客房使用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凌晨12点。连续住宿时,除抵达日和离开日外,全天均可使用。
  •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设施仍可能允许客房。此种情况下,需额外支付费用。
    • 下午0时以后退房
    • 如果您在下午3时之前办理登机手续

遵守使用规定

第10条

住宿客人在本设施内,请遵守本设施制定的设施内公示的使用规则以及其他设施规定的规程。

营业时间

第11条

  • 本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所示,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通过配备的小册子、各处的告示等进行说明。

    前台・收银台等服务时间:
    • 没有门禁
    • 前台服务:24小时 (仅限收银员7:00~24:00)

  • 前项的时期在必要不得已的情况下有时会临时变更。另外,关于设施也有不事先说明就结束营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支付费用

第12条

  •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按附表1所示。
  • 前项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请以货币或本设施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出发时或本设施提出要求时,在前台进行。
  • 设施提供客房并可供客人使用后,即使客人自愿不入住,仍需收取住宿费。

设施的责任

第13条

  • 本设施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时,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失时,应赔偿损失。但是,如果那不是由本设施的责任引起的,就不在此限。
  • 本设施作为符合消防法令的设施,显示了证明住宿设施的防火安全性的防火基准适合证。

无法提供合同约定客房时的处理

第14条

  • 当本设施无法向客人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将尽可能在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安排客人在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住宿。
  • 本设施即使遵守前项规定,仍无法为客人安排其他住宿时,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的补偿金,作为损害赔偿金。但是,如果因非本设施责任的原因导致无法提供客房,则不支付补偿金。

寄存物等的处理

第15条

  • 住宿客人寄存在设施内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设施对该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关于现金及贵重物品,本设施要求明示其种类及价额时,如果住宿客人没有这样做,本设施将以30万日元为限赔偿其损失。
  • 住宿客人带入本设施内的物品或现金以及未寄存在前台的贵重物品,因本设施的故意或过失而产生损失、毁损等损害时,本设施将赔偿该损害。但是,对于住宿客人没有事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情况,本设施以10万日元为限赔偿其损失。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第16条

  •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设施时,仅在到达前本设施了解的情况下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前台。
  • 住宿客人退房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遗忘在本设施时,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所有者不明时,以利用规程第8条的规定为准。
  • 在前2项的情况下,本设施对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按照前条第1项的规定,在前项的情况下按照同条第2项的规定。
  • 除前条及前3项规定外,关于住宿客人的寄存物处理、随身行李及携带品的保管等细节,按照本设施另行规定的寄存品规定执行。

停车责任

第17条

住宿客人使用本设施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设施只出租场地,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管理停车场时,因本设施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使本设施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需向本设施赔偿损失。

计算机通信免责声明

第19条

使用本设施内的计算机通信时,由客户自行负责。在使用计算机通信的过程中,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造成使用者的任何损失,本设施概不负责。另外,在使用电脑通信时,因判断本设施不合适的行为而给本设施及第三者造成损害时,需要赔偿损失。

正文

第20条

本规程用日文和英文书写,如两句话不一致或有差异,均以日文为准。

管辖和准据法

第21条

关于本规程产生的一切争议,由本设施所在地的日本管辖法院根据日本法令解决。

附表1住宿费用等的计算方法(第2条第1款、第3条第2款和第12条第1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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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消费税
住宿者
应支付的
总额
住宿费用 (1)
① 基本住宿费 (房费)
(2) 服务费 ( (1) ×10%)
③ 消费税率
( (1) + (2) )
额外费用 (2)
④ 餐饮费及其他使用费用
(5) 服务费 ( (4) ×10%)
⑥ 消费税率
( (4) + (5) )

备注税法修改时,以修改后的规定为准。

附表2违约金 (与第六条第二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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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夜
当天
前一天
7天前
30天前
60天前
90天前
单卡团体
1~14名
100%
100%
10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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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夜
当天
前一天
7天前
30天前
60天前
90天前
团体
15~99名
100%
100%
100%
80%
50%
30%
20%
团体
100名以上
100%
100%
100%
100%
70%
50%
30%
(注)
  • %是罚款与基本住宿费的比率。
  • 如果合同天数缩短,则无论缩短天数如何,都将收取一天 (第一天) 的违约金。
  • 团体客人 (15人以上) 的一部分解除合同时,住宿前10天 (晚于该日接受申请时为接受之日) 住宿人员的5% (出现零头时向上舍入。)的人数不收取违约金。
  • 团体客人 (15人以上),在特别交换住宿合同的基础上明确约定违约金合同时,以该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