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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A)

适用范围

第一条

  •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法令等(是指法令或基于法令的东西。以下相同。)或一般既定的习惯执行。
  •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二条

  • 想在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请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住宿费用(原则上根据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在提出申请时,将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条

  •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另外,本酒店未同意时,住宿合同不成立。
  •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可能会要求支付以住宿期间的住宿费为限的预约金。
  • 预约金首先充当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符合第6条规定的情况时充当同条的违约金,发生符合第18条规定的事态时,继违约金之后充当赔偿金的顺序,如果有余额,则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返还。
  • 本酒店,在网站等显示错误的住宿费用,或者通过电话告知错误的住宿费用,基于该住宿费用,提出住宿合同的预约申请,本酒店同意的情况下,如果该费用与本酒店通常的住宿费用相比是明显低廉的费用时,该费用以及住宿合同的预约申请的承诺,基于该申请的住宿合同将作为民法95条规定的“错误引起的法律行为”而被通知取消。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住宿合同预约的人收到该通知后,该住宿合同及住宿合同的预约申请将被取消。

无需支付定金的特别约定

第四条

  • 与前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有时会接受不需要支付同项预约金的特别约定。
  •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如果本酒店没有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预约金,以及没有指定该预约金的支付日期,则按照前项特别约定处理。

寻求在设施的感染防止对策方面的合作

第四条之二

本酒店可根据旅馆业法 (1948年法律138号) 第4条之2第1项的规定,向欲入住的客人寻求协助。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五条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 住宿申请不依据本条款时。
  • 当酒店已订满且没有客房时。
  • 认为欲住宿的人,关于住宿,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的;。
  • 想要住宿的人,被认为符合下列 (1) 至 (3) 时。
    • 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号) 第2条第2号中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为“歹徒”。)、同法第2条第6号中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称为“黑帮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 法人中有相当于暴力团伙成员的人员
  • 欲住宿的人,有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 欲住宿者为旅馆业法第四条之二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称为“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时。
  • 关于住宿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时(欲住宿的人根据推进消除以残疾为理由的差别的相关法律(2013年法律65号。以下称为“消除残疾人歧视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 欲住宿的人,对本旅馆重复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五条之六所规定的因实施负担过重,可能显著妨碍向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要求的。
  • 认为欲入住的人,过去在SNS等上对本酒店或本酒店的职员进行诽谤、中伤、威胁或以惹火为目的的投稿等,有妨碍本酒店的运营或损害本酒店及本酒店集团的信誉及品牌的行为时。
  •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理由而不能住宿时。
  • 符合都道府县条例特别规定情形的。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说明

第五条之二

想要住宿的人,可以要求本酒店说明如果本酒店根据前条不同意签订住宿合同的理由。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六条

  •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本酒店因应归责于住宿客人的事由而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指定预约金的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时,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除外。),根据附表第2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本酒店在接受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时,仅限于在接受该特别约定时,本酒店向住宿客人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
  • 在本酒店,如果住宿客人没有联系,到了住宿当天的预定到达时间还没有到达的话,该住宿合同将被视为住宿客人解除。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七条

  • 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关于住宿,被认为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被认为有该行为时。
    • 住宿客人被认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情形。
      • 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时
      • 法人中有相当于暴力团伙成员的人员
    • 住宿客人有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 住宿客人为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时。
    • 关于住宿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时(住宿客人根据消除残疾人差别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 住宿客人对本饭店重复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五条之六所规定的因实施负担过重,可能显著妨碍向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要求时。
    • 住宿客人,在SNS等上对本酒店或本酒店的职员进行诽谤、中伤、威胁、或以惹火为目的的投稿等,有妨碍本酒店的运营、或有损害本酒店及本酒店集团的信誉及品牌的行为时,或被认为过去有同样行为时。
    •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 将宠物带入室内(但是残疾人辅助犬除外。)。
    • 使用申请人数以上时。
    • 登记为住宿客人以外的人进入房间及住宿时。
    • 符合都道府县条例特别规定情形的。
    • 在寝室睡觉吸烟,对消防用设备等恶作剧,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限于火灾预防上必要的东西。)时。
    • 在指定付款日期未付款(此时,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等,适用16条第2项。)。
  • 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解除住宿合同的说明

第七条之2

客人可以要求酒店说明根据前条解除住宿合同的理由。

住宿登记

第八条

  • 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请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客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 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国籍、护照号和护照的复印件。
    •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住宿客人欲通过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法支付12条规定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时出示。

客房入住时间

第九条

  • 宾客可入住酒店客房的时间是从酒店规定的入住时间到退房时间。
  • 尽管有前款规定,酒店可能会允许客人在同一款规定的时间以外占用客房。在这种情况下,酒店将收取规定的额外费用。

遵守使用规则

第10条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请遵守本酒店制定的酒店内张贴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 酒店主要设施的开放时间详细信息将在提供的小册子、张贴在各个位置的通知以及客房内提供的服务说明中提供。
  • 前项的时间在必要不得已的情况下,有时会临时变更。那种情况下,会用适当的方法通知您。

支付费用

第12条

  • 住宿者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详细内容按附表1所示。
  • 前项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请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到达时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时,在前台进行。
  • 如果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而客人在酒店提供后自愿不入住酒店,则酒店仍将向客人收取住宿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给住客造成损失时,应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当我们无法提供合同规定的客房时

第14条

当酒店无法向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客房时,酒店将在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客人在其他地方入住类似的住宿。

寄存物等的处理

第15条

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只要本酒店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本酒店也不承担责任。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第16条

  •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时,仅在到达前本酒店了解的情况下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前台。
  • 在客人退房后,如果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被遗忘在本酒店,在查明其所有者时,本酒店应向其所有者请求指示。但是,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无法确定所有者,我们将保存7天,包括发现日期,然后将贵重物品送到最近的警察局,并处理其他物品(关于饮食、杂志、报纸,当天处理。)。

停车责任

第17条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都是出租场所,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管理停车场时,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时,将由其负责赔偿。

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使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要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其他

第19条

为了对本酒店进行监查、调查,对于委托本酒店管理或租赁本酒店的人,可能会提供住宿卡上记载的住宿客人的个人信息。客人同意提供这些个人信息。

第20条

如有违反本条款的行为,万一发生纠纷时,无论其住所如何,均应同意以东京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21条

由于天灾地变及其他本酒店无责任的理由,本酒店全部或部分消失或破损而无法使用时,住宿合同自然终止。

第22条

客人与酒店之间的住宿合同应受日本法律支配,并根据日本法律进行解释。

第23条

如果住宿条款以多种语言书写,且各住宿条款中的描述存在任何不一致、差异、矛盾或其他差异,则以日语书写的住宿条款的内容为准。

附表1住宿费用等的明细(与第2条第1款及第12条第1款有关)

您可以水平滚动>>>

细目
住宿者
应支付的
总额
住宿费用
① 基本住宿费 (房费或房费+餐饮费)
额外费用
② 餐饮费及其他使用费
税金
③ 消费税和地方税

备注1.基本住宿费根据本酒店出示的价格表。

附表2违约金 (与第六条第二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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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合同的通知
接受的日子
合同人数
不过夜
当天
前一天
7天前
一般
最多14人
100%
80%
20%
-
团体
15人以上
100%
100%
50%
10%

备注1.%是罚款与基本住宿费的比率。

备注2.如果合同天数缩短,则无论缩短天数如何,都将收取一天 (第一天)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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