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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简体中文)(D)

適用範圍

第一條

  • 鳳凰Seagaia海濱度假酒店(以下簡稱「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条款(简体中文)及相關協議均以本條款的規定為準,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應遵守法律法規或普遍接受的慣例。
  •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住宿合同的申請

第二條

  • 想在本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請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項。
    • 住宿者姓名
    •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 住宿費用(原則上根據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
    •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繼續住宿時,本酒店在提出申請時,將作為新的住宿合同申請處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條

  •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項的申請時成立。但是,證明本酒店沒有同意的情況不在此限。
  • 根據前項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以住宿期間 (超過3天時為3天) 的基本住宿費為限,請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規定的申請金。
  • 申請金首先充當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事態時,按照先違約金後賠償金的順序充當,如有余額,則在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返還。
  • 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與第2項的申請金相同的金額,住宿合同將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僅限於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況。

無需支付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第四條

  • 與前條第2項的規定無關,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後,有時會答應不需要支付同項的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 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請時,如果本酒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金,以及沒有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則按照前項特別約定處理。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第五條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

  • 住宿申請不依據本條款時。
  • 當飯店已訂滿且沒有客房時。
  • 認為欲住宿者,關於住宿,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的;。
  • 欲住宿者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者時。
  • 關於住宿,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時。
  •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時。
  • 當有意住宿之人士被認定為醉酒等狀態,可能對其他住宿客人造成重大困擾時,或住宿者已有言行對其他客人造成重大困擾之情形時(依據宮崎縣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9條規定)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六條

  •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 本酒店在因應歸責於住宿客人的事由而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時(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酒店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時,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的情況除外。),按附表第2所示收取違約金。但是,本酒店在接受第4條第1項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僅限於本酒店向住宿客人告知在接受該特別約定時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時。
  • 住宿客人未與本酒店聯係而在住宿當天下午8時 (如果事先明示了預計到達時間,則為超過該時間2小時後的時間) 仍未到達時,視為該住宿合同被住宿客人解除。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權

第七條

  • 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可能會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關於住宿,被認為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被認為有該行為時。
    • 住宿客人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 關於住宿,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時。
    •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 住宿客人因醉酒等行為對其他客人造成滋擾時,或住宿客人的行為嚴重擾亂其他客人的行為時(Miyazaki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9條規定)。
    • 在寢室睡覺吸煙,對消防用設備等惡作劇,以及其他不遵守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 (僅限於火災預防上必要的物品) 時。
  • 本酒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將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住宿登記

第八條

  • 住宿客人在住宿當天,請在本酒店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 住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所及職業
    • 對於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住宿客人欲通過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的方法支付12條規定的費用時,請事先在前項登記時出示。

客房入住時間

第九條

  • 賓客可於下午 2 點至翌日上午 11 點使用飯店的客房。但是,如果是連續住宿,除了抵達當天和離開當天外,賓客可以全天使用。
  • 儘管有上段的規定,本賓館保留在該段規定的時間以外提供客房的權利。在此情況下,將收取額外費用。
    • 上午11時以後退房
    • 如果您在下午2時之前辦理登機手續

遵守使用規定

第10條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內,請遵守本酒店制定的酒店內張貼的使用規則,以及其他酒店規定的規定。

營業時間

第11條

  • 本飯店的營業時間如下所示,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將透過館內提供的簡介手冊或各處公告進行說明。
    櫃檯、收銀等服務時間:
    • 沒有門禁
    • 前臺服務:24小時
    • 兌換服務:24小時
  • 前項的時間在必要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那種情況下,會用適當的方法通知您。

支付費用

第12條

  •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及其計算方法,按附表1所示。
  • 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請用貨幣或本酒店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住客出發時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時,在前臺進行。
  • 如果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而客人在提供後自願不入住酒店,則仍需向客人收取住宿費用。

本酒店的責任

第13條

  •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與此相關的合同時,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給住客造成損失時,應賠償損失。但是,如果不是由於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在此限。
  • 本酒店作為符合消防法令的酒店,顯示了證明住宿設施的防火安全性的防火基準適合證。

無法提供合約約定客房時的處理

第14條

  • 當飯店無法向客人提供合約規定的客房時,飯店將盡可能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為客人安排其他地方同等標準的住宿。
  •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飯店仍無法為客人安排其他住宿時,本飯店將向客人支付相當於合約費用的補償金,該補償金將用於抵扣損失金額。但是,如果因超出本飯店控制範圍的事由而無法提供客房,則本飯店不支付補償金。

寄存物等的處理

第15條

  •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臺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發生丟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酒店對該損害進行賠償。但是,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如果本酒店要求明示其種類及價額,而住宿客人沒有這樣做的話,本酒店以30萬日元為限賠償損失。
  • 住宿客人帶入本酒店內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未寄存在前臺的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而產生損失、毀損等損失時,本酒店將賠償損失。但是,住宿客人沒有事先告知種類及價格的,本酒店以10萬日元為限賠償損失。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

第16條

  •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在住宿前到達本酒店時,僅在到達前本酒店了解的情況下負責保管,住宿客人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前臺。
  • 住宿客人退房後,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遺忘在本酒店時,如果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無法查明所有者時,包括發現日在內保管7天,之後送到最近的警察署。
  • 在前2項的情況下,關於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本酒店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況下以前條第1項的規定為準,在前項的情況下以同條第2項的規定為準。
  • 除前條及前3項規定外,關於住宿客人的寄存物處理、隨身行李及攜帶品的保管等細節,本酒店另行規定寄存品規定。

停車責任

第17條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放車輛鑰匙,本飯店僅提供停車空間,並不負責車輛之管理責任。然而,若於停車場管理過程中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本飯店將承擔相應之賠償責任。

客人的責任

第18條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使本酒店遭受損失時,該住宿客人要向本酒店賠償損失。

有關電腦通訊之免責事項

第19條

使用本飯店內之電腦通訊服務時,須由顧客自行負責。若於使用期間因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服務中斷,進而造成使用者任何形式之損失,本飯店概不負任何責任。此外,若顧客於使用電腦通訊時從事本飯店判定為不當之行為,導致本飯店或第三方遭受損害,顧客須負責賠償所有損失。

正文

第20條

本規定以日文與英文撰寫,若兩種語言間有不一致或差異之處,概以日文版本為準。

管轄和準據法

第21條

關於本規定而產生的一切爭議,均由本酒店所在地的日本法院根據日本法律進行解決。

附表1住宿費用等的計算方法(與第2條第1款及第12條第1款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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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消費稅
住宿者
應支付的
總額
住宿費用 (1)
① 基本住宿費 (房費)
(2) 服務費 ( (1) ×10%)
③ 消費稅率
( (1) + (2) )
住宿費用 (2)
④ 餐飲費及其他使用費用
(5) 服務費 ( (4) ×10%)
⑥ 消費稅率
( (4) + (5) )

備註客房服務、迷你酒吧和收費廣播將計入 (1) 的基本住宿費中。
③ 和 (6) 沒有免稅點。 稅法被修改的情況下,根據那個被修改的規定。

附表2違約金 (與第六條第二款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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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夜
當天
前一天
7天前
個人名牌・團體
1~14名
100%
100%
10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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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夜
當天
前一天
14天到2天前
30-15天前
60天至31天前
90天至61天前
團體
總計10間~29間
100%
100%
50%
-
-
-
-
團體
總計30間~99間
100%
100%
100%
80%
50%
30%
20%
團體
總計100間以上
100%
100%
100%
100%
70%
50%
30%
(註)
  • %是罰金與基本住宿費 (含消費稅) 的比率。
  • 團體客人 (10個房間以上),在另行簽訂住宿合同的基礎上明確約定違約金合同時,以該合同為準。
【出租保險箱規定 (前臺出租保險箱) 】
  • 本規定的範圍
    住宿者使用保險箱時,適用本規定。
  • 保險箱租用契約的性質
    保險箱租用契約的性質,係就本飯店指定之特定保險箱(以下簡稱「保險箱」)所為之使用借貸,並非對使用保險箱之住宿客(以下簡稱「利用客」)擬存入保險箱內之物品負有保管義務。此外,本飯店對於保險箱內所存物品所生之一切損害,概不負責。
  • 使用期限
    保險箱的使用期限為客人登記住宿後申請使用保險箱時起至退房時止。
  • 收納品範圍
    請勿將下列物品收納於保險箱。
    • 動物、鳥類
    • 火藥。揮發油及其他易燃品
    • 發臭的東西
    • 超出常識量的東西
    • 依法不允許攜帶的槍炮、刀劍、興奮劑類
  • 保險箱的密碼
    保險箱是利用申請使用保險箱的客人在保險箱使用證上登記的密碼使用,密碼由使用者自行管理。
  • 保險箱的開閉
    • 保險箱的開啟與關閉,須由利用客攜帶「保險箱使用證」,每次向本飯店工作人員提出申請後方可進行。
    • 請在本飯店規定的場所申請存放物品。
  • 忘記/更改PIN
    • 忘記密碼的情況下,請向本飯店的工作人員申請。屆時,保險箱的開閉可能會由本飯店的工作人員或其指定人員開鎖。
    • 如因某種原因需變更密碼,請向本飯店工作人員提出申請,並可依照規定手續辦理變更。此外,在此情況下,本飯店亦得變更保險箱之區劃。
  • 讓出
    • 使用期限屆滿時,或者不需要使用保險箱時,客人會立即將保險箱交給本飯店。
    • 如利用客未交還保險箱即離開本飯店,且經七日仍未辦理交還手續時,本飯店得以其認為適當之方式開啟保險箱,另行管理其中物品,或視為利用客已放棄其所有權,得以任意方式及價格出售該等物品;若難以出售,亦得予以遺棄。對於本飯店所採取之處置,利用客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 前項的處理所需費用 (打開保險箱時要求公證人及其他人員在場時,包括該費用) 由使用者負擔。
  • 出租保險箱的修繕
    因保險箱修繕或其他不可避免之情形,本飯店要求交還保險箱或變更使用區域時,利用客應立即配合辦理。
  • 緊急措施
    依照法令規定被要求開啟或關閉保險箱時,或遇有火災、存放物品對本飯店造成損害等緊急情況時,本飯店得以其認為適當之方式開啟保險箱,並採取最妥適之處置。因而造成利用客之損害,本飯店概不負責。
  • 損害賠償
    • 因火災、地震或其他非本飯店可歸責之原因,導致無法開啟保險箱所產生的損害,或因此等原因造成存放物品的遺失、變質等損害,本飯店概不負責。
    • 因利用客所收納之物品而致本飯店或第三人遭受損害時,該利用客須負賠償責任。
    • 由於密碼的盜用以及客人的誤用以及其他非本酒店責任的原因,不能打開保險箱而產生的損失以及由於這些原因造成的儲藏品的丟失、變質等損失,本酒店概不負責。
  • 正文
    本規定以日文與英文撰寫,若兩種語言之內容有不一致或差異時,概以日文版本為準。
  • 管轄及準據法
    關於本規定產生的一切爭議,由本飯店所在地的日本法院根據日本法律進行解決。
【寄存品規定】
  • 適用的
    根據住宿条款(简体中文)第16條第4款的規定,本飯店僅接受入住本飯店的客人的物品、行李等的保管,並遵守該條款的規定。
  • 寄存期間
    • 寄存期間是從本飯店寄存寄存品之日起到領取指定日為止。
    • 領取指定日,僅限從本飯店寄存之日起30天以內。
    • 沒有指定領取日的情況下,寄存期間是從寄存日起30天。
  • 寄存品
    現金、寶石、貴重物品、危險物品、容易腐爛或破損的物品、動植物、易受蟲害的羊毛、毛皮制品等無法寄存。
  • 領取人
    寄存物品的領取人為寄存人本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
  • 收貨人的確認
    收貨人或被授權的第三者在請求領取寄存物品時,請向本酒店工作人員出示寄存證。如果領取人是委托寄存人指定的第三者的情況下,不需要出示寄存證,但有時會要求出示能證明是合法的領取人的東西。工作人員會註意確認領取人的同一性,返還寄存的物品。在這種情況下,本酒店免除您寄存物品的責任。
  • 損害賠償
    • 由於一般不可抗力的事由導衹寄存物品的丟失、毀損、變質或其他損害,本酒店不承擔責任。
    • 因寄存物品的毀損、變質或其他可歸責於委托人的事由而使本酒店或第三者受到損害時,請賠償損失。
  • 寄存品處理
    • 寄存期間結束後若於七天內未領取寄存物品,本飯店得對該物品進行另行的一般性管理,並可依照一般認為適當的方法、時間與價格等方式予以處理。若該物品難以處理,本飯店亦得予以廢棄。
    • 前項所需的處理費用由委託人負擔。但處理後所獲得的金額,可用以抵扣該項處理費用。
  • 緊急措施
    發生以下情況時,本飯店可採取臨機措施。
    • 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被要求打開寄存品的。
    • 被認定為火災、寄存品異常或其他緊急情況時。
  • 正文
    本規定以日文與英文撰寫,若兩種語言之內容有不一致或差異時,概以日文版本為準。
  • 管轄及準據法
    關於本規定產生的一切爭議,由本飯店所在地的日本法院根據日本法律進行解決。
[客房保險箱]
  • 本條款的範圍
    客人使用客房內提供的保險箱(以下簡稱「保險箱」)時,適用本規定。
  • 租用保險箱的契約性質
    租用保險箱的契約性質屬於使用借貸契約,而非針對放入保險箱物品的寄託契約。因此,本飯店對於使用保險箱的房客(以下簡稱「客人」)存放於保險箱內的物品,並不負保管責任,亦不對該等物品的遺失、損壞或變動負任何責任。
  • 使用期限
    保險箱的使用期限為客人登記住宿時至退房時為止。
  • 收納品範圍
    請勿將下列物品收納於保險箱。
    • 動物、鳥類
    • 火藥。揮發油及其他易燃品
    • 發臭的東西
    • 超出常識量的東西
    • 依法不允許攜帶的槍炮、刀劍、興奮劑類
  • 緊急措施
    依照法令規定被要求開啟或關閉保險箱時,或遇有火災、存放物品對本飯店造成損害等緊急情況時,本飯店得以其認為適當之方式開啟保險箱,並採取最妥適之處置。因而造成利用客之損害,本飯店概不負責。
  • 損害賠償
    • 對於因火災、地震、密碼盜用及客人的誤用及其他非本酒店責任的事由導衹的不能打開保險箱而產生的損失及因這些事由引起的儲藏品的丟失、變質等損失,本酒店概不負責。
    • 因利用客所收納之物品而致本飯店或第三人遭受損害時,該利用客須負賠償責任。
  • 正文
    本規定以日文與英文撰寫,若兩種語言之內容有不一致或差異時,概以日文版本為準。
  • 管轄及準據法
    關於本規定產生的一切爭議,由本飯店所在地的日本法院根據日本法律進行解決。